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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月13日电 据北京证监局网站13日披露,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丁江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北京证监局网站截图
北京证监局指出,经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信息披露方面,定期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负责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定期报告进行书面确认。
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审批不规范。
丁江宁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美电器、丁江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表示,国美电器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应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