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多选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参考答案
【考点】涉澳文书送达和调取证据
【答案】ACD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也就是说,内地中级法院有权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证据,但不能直接请求,需要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A、C两项正确,当选。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B项错误,不当选。
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