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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获悉,预售资金交存管理上,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要求,及时通过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签,打印交款通知书,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并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通知书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上,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主体结构三分之二、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七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
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
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监管银行应当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及时作出处理。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工程进度未达拨付节点,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提前支取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并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支持。
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另外在违规行为处理方面,通知明确监管银行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未及时拨付资金、擅自扣划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由所属合作银行责令改正,追回款项。